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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大同市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已經(jīng)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為了保證法規(guī)質量和可操作性,維護公民正當權益,現(xiàn)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請于2016年6月15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或電話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魏都大道5號,市人大法工委612房間
聯(lián)系電話:2381651
2381648
大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規(guī)范道路交通行為,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ㄒ唬╇妱幼孕熊嚕菏侵敢孕铍姵刈鳛檩o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ǘ┤嗠妱榆嚕菏侵敢孕铍姵貫槟茉吹娜嗠妱迂涇嚒
。ㄈ埣踩溯喴诬嚕喊C動輪椅車和電動道路型輪椅車。
。ㄋ模┬⌒偷退匐妱悠嚕菏侵敢攒囕d電源為動力,最大時速不超過70km/h的低速四輪車。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車的生產(chǎn)、銷售、維修、登記及通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電動車的監(jiān)督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電動車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縣(區(qū))經(jīng)信委、質監(jiān)、工商、稅務、價格、財政、交通、環(huán)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殘聯(lián)、保險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監(jiān)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電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并有義務協(xié)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生產(chǎn)、銷售、維修
第六條
市、縣(區(qū))經(jīng)信委、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電動車生產(chǎn)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對生產(chǎn)企業(yè)的資質進行審查,加強對企業(yè)生產(chǎn)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qū))工商管理部門應當依據(jù)《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目錄等規(guī)定標準,加強電動車銷售企業(y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督促銷售企業(yè)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shù),確保銷售的電動車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
第八條
市、縣(區(qū))交通運輸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車維修企業(yè)的資質審查與日常監(jiān)督管理,督促維修企業(yè)遵守行業(yè)規(guī)則,確保維修過程中不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shù)。
第九條
電動車生產(chǎn)、銷售、維修企業(yè)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要求,做好電動車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條 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ㄒ唬┧腥说纳矸葑C明。
(二)購車發(fā)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ㄈ┱嚦鰪S合格證明。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所有人還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鼓勵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所有人購買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電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登記業(yè)務,并發(fā)放號牌、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xù),合理設置辦證點,方便申領人辦理注冊登記,并將辦理時間、地點、程序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電動車登記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電動車登記號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電動車改裝、拼裝,影響行駛安全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ǘ{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18周歲,并取得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3)。
駕駛技術參數(shù)超出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應當取得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F)或普通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D)。
第十六條
電動車的變更、轉移、注銷及盜搶備案登記,按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條
電動車應當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駕駛殘疾人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證。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20萬公里。
第十九條
對電動車的通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區(qū)域和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條
電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造成人員傷亡的,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二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袷亟煌ㄐ盘、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通行區(qū)域、通行時間的規(guī)定。
。ㄈ┰谝(guī)定位置安裝統(tǒng)一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電動車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但行車正常后應立即返回應行駛的車道。
。ㄎ澹╇妱幼孕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六)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不得改變已登記的結構、外形尺寸、構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飲酒后不得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二十三條
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隄M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ǘ┤嗠妱榆、殘疾人輪椅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罰款,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ㄒ唬┪慈〉眯⌒偷退匐妱悠囻{駛證駕駛電動汽車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電動車,責令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駕駛人限期辦理相應的駕駛證。
。ǘ{駛改裝、拼裝的電動車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上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
。ㄈ┬⌒偷退匐妱悠、超過過渡期的電動車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仍繼續(xù)上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電動車,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
。ㄋ模╋嬀坪篑{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五)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未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以2倍保費的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電動車,并督促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六)故意遮擋電動車號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ㄆ撸┕室馕蹞p電動車號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八)過渡期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通行的,處以200元罰款。
(九)上道路行駛的過渡期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未懸掛電動車號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注冊登記的依法扣留電動車,并責令車主在10日內完成電動車注冊登記。
。ㄊ╇妱幼孕熊嚒⑷嗠妱榆、殘疾人輪椅車違規(guī)安裝棚架、邊斗等影響行車安全的附加裝置的(帶駕駛室的三輪電動車除外),處以50元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為拆除,沒收附加裝置。
。ㄊ唬┳砭坪篑{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的,處以50元罰款。
(十二)不按規(guī)定安裝電動車號牌的處以50元罰款。
(十三)駕駛電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
(十四)電動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處以30元罰款。
。ㄊ澹╇妱幼孕熊嚒⑷嗠妱榆、殘疾人輪椅車未依法注冊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元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電動車,并責令車主在10日內完成電動車注冊登記。
。ㄊ╇妱榆嚥话凑战煌ㄐ盘栆(guī)定通行的,處以20元罰款。
。ㄊ撸╇妱榆嚥辉谝(guī)定地點停放的,處以20元罰款。
。ㄊ耍╇妱榆嚹嫦蛐旭偟模幰20元罰款。
。ㄊ牛╇妱幼孕熊、三輪電動車不按規(guī)定載物的,處以20元罰款。
。ǘ╇妱幼孕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處以2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電動車。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電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超過30日沒有提供被扣留電動車的有效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不接受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jīng)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電動車上繳國庫;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電動車生產(chǎn)、銷售、維修企業(yè)應當依據(jù)《產(chǎn)品質量法》及本辦法規(guī)定,依法生產(chǎn)、銷售、維修電動車,凡違法生產(chǎn)、銷售或違規(guī)改裝、拼裝電動車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chǎn)、銷售、維修,并處以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chǎn)、銷售、維修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車,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對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登記,設定過渡期限為5年,超出過渡期限的電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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